宁波大气“新政”今天起正式实施啦!--60种违法行为将受罚!
近年来,雾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
为了加大大气污染防治,加快生态文明建设,2013年、2014年,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将《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。2015年初列为立法制定项目。其间,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、法工委,市政府法制办、市环保局就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展开大量调研和论证。
2015年8月和12月,《条例》草案先后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和第二次常委会审议,并在相关媒体公布,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。今年2月26日,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《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。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“本次立法聚焦PM2.5污染防治。”我局法规处负责人说,燃煤总量控制、工业废气防治、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及扬尘治理等,成为规范重点。
我市燃煤总量居高不下
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,成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,这也是《条例》的核心内容。《条例》规定“本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,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”,“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、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,本市禁止新建、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。”
根据相关课题研究,我市工业(包括燃煤、挥发性有机物)、机动车、扬尘的PM2.5贡献率中,工业排在首位。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,逐步淘汰高污染、高耗能的产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途径。《条例》规定“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,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”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,《条例》要求“加强源头防治,鼓励生产、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。”
在机动车船等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防治上,《条例》结合宁波实际规定“推进进入宁波港区的船舶使用低硫油和采用岸基供电方式”、“我市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、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”。《条例》还在环境信息发布上作出明确规定。诸如规定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制度,“环境保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”。
《条例》在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和处罚范围上“史上最严”,对近60种违法行为设置罚则,包括对“超标和总量排放、无排污许可证、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修复排放等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”、“对拒不履行政府停业关闭和环保部门停产整治的企业,政府可以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实施停电停水措施”等。